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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王巧玲商标侵权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8-02-09 20:48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汕中法知初字第11号
 
  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工业城9A5A6。
  法定代表人林秀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林,广东中信协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巧玲,女,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大街450号附7号,住汕头市金墩园32栋南座九格,系汕头市金平区犇犇陶瓷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郁章,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巧玲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18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在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林,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郁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5年,前身是汕头市金园区味味食品发展中心,后更名为汕头市金园区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04年6月变更为现名。经多年经营,原告发展为一家集食品研发、生产、包装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食品企业,生产豆奶粉、麦片、粉糊类、蛋黄派、萨其马、奶粉、保健饮品等十多个系列、200多个品种产品,是目前国内最大最先进的豆奶粉生产基地。原告创始人,即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浩先生,在1997年开始在企业使用“黑牛”文字商标。之后,原告通过自行申请注册和受让等方式,逐步建立了涵盖6个商品类别、32个关联商标的商标体系,以“黑牛”文字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形象识别体系逐渐成形。凭借原告严格的质量监控系统,“黑牛”系列产品以“口感佳、质量好”赢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原告已在全国各地设有办事处112个,产品畅销二十多个省、市,产品销量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载有“黑牛” 统一标记的五百多辆货物配送车,分布在全国各地城乡市场。原告还以“黑牛”文字商标为核心,在全国各地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广告宣传活动,广告活动分布在电台、报纸、网络、路标、户外广告、促销、车体等多种媒体。为进一步强化公司经营理念,原告以赞助、公益、捐献等形式,在全国各地进行推广活动,还聘请影视明星陈佩斯、张铁林及台湾当红小影星郝邵文等担任原告的形象代言人。原告为宣传“黑牛”系列商标所投入的广告费用以每年25%的速度递增,近三年以各种形式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超过八千多万元,今年又将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重要广告。由于“黑牛”品牌随着广告宣传而被广大公众所熟悉和认可,产品销量也连年递增,2002年、2003年和2004年三年,销量总产值就超过8亿元。2004年,根据国家统计局行业信息中心统计显示:黑牛豆奶粉荣列全国同类产品销量第二名。由于原告优秀的业绩,原告获得了各个方面的认可,原告的豆奶粉被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被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并连获行业协会等机构颁发的“购物首选品牌”、“质量信得过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信誉品牌”等荣誉称号;公司还连年被评为“优秀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黑牛”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由于“黑牛”文字商标,以传统书法艺术文字为图案,字体刚柔,润笔自由,棱角突现,字形中深加一层艺术线,简洁明了,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该商标反映了原告所倡导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已经成为驰名相关市场的公司核心识别标志,成为原告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的象征,“黑牛”系列品牌产品在相关市场上也获得广泛的认可。“黑牛”产品已经成为驰名中国的品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作为被相关公众广泛认知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2005年3月25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汕头特区晚报广告栏登出广告,销售“黑牛”牌陶瓷餐具。被告的行为,使许多熟知“黑牛”的企业和消费者误以为原告开始从事陶瓷行业。经原告调查了解,被告因产品销路不好,遂在产品上打了“黑牛”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意图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使消费者因对“黑牛”品牌质量的信赖而选购其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假借“黑牛”商标销售瓷器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就“黑牛”文字驰名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品牌在公众中的信誉。请求判令:1、认定“黑牛”文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权利的“黑牛”文字驰名商标;2、被告赔偿因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万元;3、被告销毁侵权产品,并在《羊城晚报》上登报致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卷一,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转让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76份证据,具体如下:
  1-28和68-69、第1173201号、第1441560号、第1096918号、第1299259号、第3182467号、第1215495号、第1077524号、第1239222号、第3182469号、第3182468号、第3731648号和第3731650号等商标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29-66、第3731654号、第3731655号、第3731656号、第3731657号、第3731649号、第3653318号、第3731647号、第3731648号、第3731675号、第3731650号、第3731652号、第3731651号、第3731653号、第3731674号、第3931739号、第3731738号、第3731737号、第3731736号、第3731735号、第4267412号和第4267411号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注册商标商品类别申请书以及商标申请的核准转让证明。
  67、公司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介绍。
  70-72、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13份及有关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
  73、原告企业情况简介。
  74、第97300902。0号“黑牛黑芝麻麦片”固体饮料包装袋(B)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外观设计图。
  75、第97300901。2号“黑牛高钙麦片”固体饮料包装袋(A)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外观设计图。
  76、原告2003年制定的《黑牛品牌发展战略计划书》。
  原告以上述证据1-73证明自1997年9月7日注册了第一个“黑牛”文字商标(注册号第1096918号)以来,原告已经持续使用“黑牛”文字商标近八年;原告为加强对“黑牛”商标的保护,建立了以“黑牛”文字为核心的、完整的商标保护和防范体系,“黑牛”文字的系列商标,被原告广泛使用在豆奶粉、麦片、蛋黄派、沙琪玛、奶粉等200余个产品上,极大的推动了相关公众对“黑牛”文字商标的认知程度。以74和75证明原告为加强对“黑牛”文字商标的保护,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完善和充实“黑牛”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防范体系。以76证明原告通过制定和实施黑牛品牌发展战略计划,不但加强了从宏观上控制对“黑牛”文字商标的保护,而且也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完善和充实“黑牛”文字商标的保护和防范体系。
  证据卷二和卷三,2002年以来原告支付广告费的业务发票共657份。
  证据卷四、卷五和卷六,2002年以来原告支付广告费用的银行电汇凭证的回单共511份。
  原告以证据卷二至卷六证明自2002年以来,原告在“黑牛”文字商标的广告宣传方面投入了巨额资金,利用各种媒介手段,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推广“黑牛”品牌,使“黑牛”文字商标在中国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且,原告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非常广泛,遍及全国,广告的投放量呈逐年大幅度递增趋势,这对“黑牛”文字商标在更深入的程度、更广泛地域上获取相关公众的认知认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证据卷七,原告驻外办事处明细,原告产品的销售区域分布图、产量产值统计、销售统计以及投放的广告统计、广告发布合同等共101份证据,具体如下:
  1、原告销售网络图。
  2、原告驻外办事处明细表。
  3-5、原告2002年——2004年产量、产值、销售和广告费用明细表及对比表。
  6-8、原告2002年以来广告投放明细表。
  9-100、原告自2002年至2005年与中央电视台一套、四川卫视、四川有线台、四川公共频道、四川经济频道、四川二套、四川九套、四川三套、湖南卫视、湖南都市频道、湖南娱乐频道、湖南经济频道、湖南文体频道、重庆卫视、重庆一套、辽宁卫视、辽宁影视文艺频道、辽宁二套、辽宁三套、辽宁四套、安徽卫视、安徽经济频道、安徽影视频道、陕西一套、吉林卫视、河北二套、云南电视台、广东公共频道、广东南方二台、广东南方四台、广东南方六台;以及江苏、吉林、陕西、安徽、山东、河北、辽宁、重庆、湖南、四川、云南、广东、黑龙江等地的地、市及县级电视台签署的《广告合同》。
  101、全国各地销售黑牛商品的商场和超市一览表。
  原告以证据卷七中的1说明“黑牛”系列产品产销逐年上升,极大的提高了“黑牛”文字商标的市场价值和市场能力。以证据卷七中的2-4和101说明“黑牛”系列产品销售地域广泛。以证据卷七中的5说明原告在“黑牛”文字商标广告宣传方面的投入巨额资金且投放量呈逐年大幅度递增趋势。以证据卷七中的6-100证明自2002年以来,原告在“黑牛”文字商标的广告宣传方面投入了巨额资金,利用各种媒介手段,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推广“黑牛”品牌,使“黑牛”文字商标在中国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且,原告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非常广泛,遍及全国,广告的投放量呈逐年大幅度递增趋势,这对“黑牛”文字商标在更深入的程度、更广泛地域上获取相关公众的认知认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证据卷八,原告自2002年以来的获奖证书,原告为宣传“黑牛”文字商标进行的户外、报刊和杂志广告以及有奖销售活动,有关报刊和杂志对原告的正面报道、公司设立的网站材料等共110份证据。具体如下:
  1、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于2004年颁发的绿色食品证书。
  2和4、汕头市工商局2004年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证书。
  3、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会员证书。
  5、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证书。
  6、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4年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
  8、汕头市人民政府2002年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
  9、中国食品工业协会2002年颁发的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表彰公告证书。
  10、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4月颁发的汕头市优秀民营企业证书。
  11、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于2003年8月29日颁发的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证书。
  12、汕头市物价局和质量监督局于2003年12月颁发的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证书。
  13、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证书。
  14、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于2004年1月“安徽市场质量放心产品”荣誉证书。
  15、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于2004年3月颁发的“黑牛”牌豆奶粉荣列2003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前十位公告。
  16、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于2004年3月颁发的“黑牛”牌豆奶粉荣列2003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前十位证书。
  17-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3月颁发的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19、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于2005年3月出具的证明“黑牛”豆奶粉荣列2004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二名的信息证明。
  20、广东省总工会于2004年4月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林秀浩颁发的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
  2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3月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22-69和81-96、2002年以来,原告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消费者报》、《消费者导报》、《中国信息报》、《中国食品报》、《辽沈晚报》、《河北经济日报》、《香港文汇报》、《湖南日报》、《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安徽商报》、《江苏工人报》、《安庆日报》、《教育周刊》、《浙江日报》、《华西都市报》、《四川质量报》、《齐鲁质量报》、《汕头特区晚报》、《糖酒快讯》、《汕头日报》、《揭阳日报》、《中国商标大全》等报纸和刊物中的广告及有关原告的正面报道。
  70、原告以“黑牛”商标命名的、积极参与各种有奖销售的公证书。
  71、原告设立网站的证明材料。
  72、原告在《汕头市旅游交通图》上作广告宣传的证明材料。
  73、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颁发的荣誉证书。
  74、中国市场研究中心颁发的质量服务AAA级企业荣誉证书。
  75、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76、安徽省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77、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78、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保证体系合格证书。
  79、原告面向社会儿童发放的促销宣传单。
  80、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于2005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
  97-102、有关产品消费者的来信。
  103-106、原告参与公益事业的情况简介、向汕头市福利院捐赠物品和慰问金的照片,《汕头特区晚报》对原告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的报道以及原告向安徽省红十字会捐赠价值20万元物品的照片。
  107-110、有关领导和国外公司到原告企业视察、交流的照片以及报刊的报道。
  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经过卓有成效的努力,原告以及以“黑牛”商标为核心的黑牛品牌商品在商品质量、品牌信誉等方面获得了国家有关权威机关、机构、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国外企业等的广泛认知与好评。证明“黑牛”系列商标被广泛地使用在豆奶粉、麦片、蛋黄派、沙琪玛、奶粉等200余个产品上,极大地推动了相关公众对“黑牛”文字商标的认知程度。同时,也证明原告有效地利用各种媒介手段,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卓有成效地推广以“黑牛”文字商标为核心的品牌,使“黑牛”文字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此外,由于原告所取得的良好业绩及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带动,受到政府及各级领导的重视和认可,这也从另一方面也印证原告以及以“黑牛”商标为核心的黑牛品牌商品在商品质量、品牌信誉等方面均取得突出业绩和良好表现。
  证据卷九,揭市华字【2004】633号、揭市华字【2004】634号和揭市华字【2005】503号审计报告,对原告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财务进行审计。原告以此证明“黑牛”系列产品产销量逐年上升,极大地提升了“黑牛”文字商标的市场价值和市场能力。
  证据卷十、卷十一和卷十二,2002年以来原告“黑牛”系列产品的销售发票共1053份。原告以此证明“黑牛”系列产品产销量逐年上升,销售范围广泛,遍布全国各地,提升了“黑牛”文字商标的市场价值和市场能力。
  证据卷十三,原告近年来打假维权的证据,有:涉及“黑牛”文字商标的产品在2002年度至2004年度的打假概述,邵阳市公安局治安科关于查处假“黑牛”麦片的情况说明,涉及“黑牛”商标的打假现场照片27幅,近似“黑牛”商标的包装情况简介及照片10幅,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和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5年6月27日、29日出具的原告积极打假维权的证明。原告以此证明正是“黑牛”文字商标蕴涵着巨大的市场价值和利益,所以市场上假冒“黑牛”文字商标行为持续存在;为维护原告“黑牛”系列商标所蕴涵的商业利益,在有关执法和司法部门的支持下,原告积极开展各种维权打假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因此扩大了商标的知名度。
  证据卷十四,有关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有:原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揭东县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香港黑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书,原告企业外景远近照片以及原告公司简介。原告以此证明原告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同时以其企业的外景照片说明原告非常注意“黑牛”品牌形象,利用各种不同的媒介手段从不同层次和领域推广品牌。
  此外,原告还提供了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2005第3号公告,以证明原告入围今年新增评价的中国名牌产品的初选名单。提供了2005年3月25日的《汕头特区晚报》、在被告店内外拍摄的照片2幅,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开庭后,原告在9月5日提交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以证明原告的“黑牛”牌豆奶粉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荣誉。
  被告王巧玲在答辩期限内没有答辩,开庭时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各自生产经营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绝对不会造成原告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告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陶瓷餐具销售的小本生意,而原告是食品企业,主要经营豆奶粉、麦片以及其他保健饮品,其使用“黑牛”商标的也是这些产品,并没有陶瓷。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陶瓷商品在第21类,但原告经营的主要产品属于其他类别的商品。原告与被告各自经营的商品互不侵犯,可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也没有指明具体的“黑牛”文字商标的注册情况,其诉讼请求的权利依据不确定,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起诉其商标被侵犯的必要条件,是其据以主张的商标已经注册,且在合法的保护期内用于核定的商品原告注册商标的使用商品为食品,没有陶瓷等商品。被告陶瓷餐具上的“黑牛”文字,也不是复制、摹仿原告注册商标标识。被告在今年刚刚到汕头开店销售陶瓷餐具,根本不知道原告及其商标,使用“黑牛”名称纯属巧合,不存在假借原告商标销售陶瓷餐具的问题,也没有对其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被告并不构成侵权。此外,但从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书来看,各个商标不仅混乱无序,而且大多都与“黑牛”文字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注册人也并非都是原告,原告也没有指明,其权利主张的依据不确定,所以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三、关于原告的“黑牛”文字商标是否驰名的问题,被告认为本案的侵权纠纷与原告的“黑牛”文字商标是否驰名并无关联,原告关于“黑牛”文字商标已经驰名的主张不应审理。这是因为原告的侵权诉讼与认定“黑牛”文字商标驰名的申请各自独立,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复杂,应另案处理,不应在一个普通的商标侵权诉讼中涉及应在其他程序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即便本案所涉商标的驰名程度属于处理本案的前置问题,但其注册商标也不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条件。从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看,其注册商标在使用时间、被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和使用范围等方面相当有限,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等于被告已构成侵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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